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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6〕072025100017号
2026年0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姚新永农副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RDU29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771号1层104、105、108、109室鑫德旺市场十二号摊位
经营者: 姚新永
经营范围: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鑫德旺(上海)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查见该市场内当事人营业执照主体为上海市普陀区姚新永农副产品经营部,店招为“新永光鸡”的经营户,当事人屠宰、经营的动物无法提供检疫证明。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规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姚新永农副产品经营部在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771号1层104、105、108、109室鑫德旺市场十二号摊位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店招“新永光鸡”,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桃浦路真北支路口进货活鸭14只、活鸽9只。当事人在其店内以每500克3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活鸭,以100元三只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活鸽。至2025年9月4日,上述活鸭、活鸽均已售出,总货值金额为900元。上述用以销售的14只活鸭、9只活鸽均未附有检疫证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5〕07202510001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屠宰、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