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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6〕072026100006号
2026年09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名称:上海市普陀区闪光的肚皮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程杰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K22RB936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皋兰山路49弄11号101-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制作;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销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闪光的肚皮宠物店涉嫌出售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闪光的肚皮宠物店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皋兰山路49弄11号101-7室,其在该地址开设店铺“holy belly宠物生活馆”,主要从事宠物洗护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6日在店铺中售出品种为“长毛金渐层”的宠物猫1只,售价2500元,认定货值金额为2500元。当事人在出售上述动物时无相关检疫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动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收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2026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6〕0720261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