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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5〕072025100008号
2025年11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上海宠陀陀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EGBC9X7U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B1层B1010室
法定代表人:吕波
2025年7月29日,我局至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B1层B1010室的上海宠陀陀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在上述经营场所开展犬类经营活动,销售的品类有“贵宾”“约克夏”等犬只,但上述犬只未向住所地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B1层B1010室,经营店招为“宠胖胖”的店铺,从事宠物犬只销售、美容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B1层B1010室开展犬类等经营活动,现场查见销售的品类有“贵宾”、“约克夏”、“西施”等犬只共计6只,当事人从开业至案发,未向住所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另查见,当事人在售的6只涉案犬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其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向住所地区监管部门进行了犬只的备案,当事人案发期间已销售2只犬只,剩余4只犬只已补录检疫证明。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5〕072025100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宠物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进行宣贯后未及时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但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经综合考量,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宠物狗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当事人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狗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综上,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其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