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5〕072025100006号

2025年09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钟志刚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A*********1

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网格件反映5月30日将宠物狗送到天汇宠物医院治疗,发现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经初步调查后,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作为天汇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在2025年6月1日开具了含有“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奥美拉唑钠”这三款国药准字药品的处方笺,并将上述三款药品给宠物狗使用。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处方笺等证据证明。

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听告〔2025〕07202510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暂停当事人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