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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5〕072025100001号
2025年03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名称:班玲芳
身份证号:********
住址:********
2025年1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且出售病猫,涉嫌违法。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予以立案查处。在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家庭住址饲养宠物猫,其分别于2024年9月8日及2024年12月9日在“闲鱼”app账号中以“领养”为商品名售出宠物猫两只,当事人分别使用支付宝及微信进行收款,货值金额为1000元。经查明,当事人未在售出宠物猫前为其申报检疫。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继续销售宠物猫。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