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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4〕072023100025号
2024年02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名称:上海爱爪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CT5DT29W
住 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61号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汤莉莉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前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61号1层108室名为“嘟卡宠物”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店内张贴一张犬只信息表,表上显示已售犬只4只,待售犬只4只。现场查见店内活体犬7只,其中4只为待售犬只,3只为寄养犬只。现场未查见该店销售犬只的备案证明且无法提供已售犬只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局于 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爱爪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2023年11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CT5DT29W,经营范围: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宠物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等。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61号1层108室商铺经营店铺“嘟卡宠物”,主要从事宠物用品售卖,宠物洗护寄养。
经查,2023年11月起,当事人在未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进行犬只销售活动。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4日、11月16日、11月17日和11月18日,实际成交“西施犬”、“玩具灰泰迪”、“迷你雪纳瑞”、“超小体博美”共四只,销售金额人民币分别为15000元、4600元、8700元和12800元,且当事人销售犬只前未取得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
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店内已停止犬只销售活动,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犬只销售合同、犬只寄养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3100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销售犬只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犬只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