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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16号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姚骏宠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107MA1KJLY8XM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桃浦路614号101室

经营者:姚骏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桃浦路614号101室的上海市普陀区姚骏宠物店现场检查,该处为一家店招为“宠儿多”的宠物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名为“约克夏”的犬只以15000元的价格待售,商家现场无法提供该犬只的备案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我局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过程中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犬只销售、寄样”,商家于2018年3月28日领取名称为“上海市普陀区姚骏宠物店”的营业执照,其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 月 日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100016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犬只未办理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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