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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4〕072023100023号
2024年02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当事人名称:上海卡塔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K0M25
法定代表人:周佳燕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33号L1层L103-2层商铺
2023年11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应在当事人上海卡塔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店铺名“囡的喵喵酱”购买的犬只“法国斗牛犬”发生消费纠纷,要求处理。我局于 2023 年 11月 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卡塔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宠物用品、服装服饰的销售,犬只销售、犬只寄养、犬只美容,食品销售等。 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33号L1层L103-2层商铺经营店铺“囡的喵喵酱”,主要从事宠物用品售卖,宠物洗护寄养。
经查,2023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在未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进行犬只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实际成交“法国斗牛犬”一只,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0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犬只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店内已停止犬只销售活动,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犬只销售合同证据证实。
2024年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3100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犬只销售备案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销售犬只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犬只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