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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中小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12月29日区教育局第19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普陀区教育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学校按职责共同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并组织基础数据上报。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对上报信息进行基础审核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
2.在本区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中校服费由学校按实为受助学生代办,小学阶段一年级和初中阶段预备年级免费提供一次校服。非上述减免学段的新增困难学生,可参照享受校服减免。减免标准以学校全套校服收费标准按实减免。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据实予以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据实予以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
3.资助比例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籍在读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各中小学、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
4.申请资助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乡镇及以上)所出具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根据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于“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系统”下发名单中的免申即享学生(适龄幼儿)可以免于提交证明材料。
(二)资助审核
1.各中小学、幼儿园须成立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2.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3.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报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此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4.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给予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各中小学、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各中小学、幼儿园学期结束后,资助资金中的膳食经费正常结余可用于购买营养食品,其他结余的资助资金退还财政或在下学期调整预算。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相应调整)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教育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中小学、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幼儿信息系统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并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还应从其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还应从其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适龄幼儿),由困难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由各校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后的名单上报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4日。《普陀区中小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普教规〔2020〕1号)中的附件1《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上海市普陀区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陀区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学校按职责共同管理。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及基础数据审核。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对填报信息进行相关审核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各中职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区教育局所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内在籍在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免费教育、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休学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校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 户籍居民。
(4)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奖励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资助内容和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
(1)免学费: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 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本市中职校就读戏曲表演专业的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免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3)免住宿费:残疾学生免除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中职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中职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审核通过的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
2.资助年限
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读期间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资助,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3.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年享受23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年享受13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
3.名额分配
市教委下发文件将名额分配至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四)上海市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1.申请条件
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 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10%,但达到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即没有不及格学科)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5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20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市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市级创新创业比赛获银奖及以上奖励。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区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3.名额分配
市教委下发文件将名额分配至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资助申请
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中职校规定时间内,每学期初向中职校申请,各中职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助学金无需申请,享受资格和标准由学校按规定认定。
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申请按照当年市教委下发文件申请。
第七条 资助流程
(一)免费教育
1.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资格审核
各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各中职校资助专管员通过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受助学生信息,汇总信息经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备案。
3.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各中职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各中职校要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校学生资助卡,并原则上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职校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4.档案归档
各中职校应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资助档案完整、齐全,随时备查。
(二)国家奖学金
1.资助申请
符合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资助审核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职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资助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中职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三)上海市奖学金
1.资助申请
符合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
2.资助审核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职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审批并公告。
3.资助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中职校应将获得上海市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照各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上海市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教育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学校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做好职校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各中职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中职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职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中职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并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对各中职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中职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中职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4日。《普陀区中小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普教规〔2020〕1号)中的附件2《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2.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