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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2025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5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13号),经区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57.5元。

2.按本人202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0.5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3.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50年至1954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5年至1949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4年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先进档后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4年男到达65周岁(1959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4年出生)和2024年到达70周岁(1954年出生)、75周岁(1949年出生)、80周岁(1944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先与原高一个档次人员的生活费取平,再调整生活费。

二、调整后的生活费标准如下:

1.2024年底男不满65周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不满60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2990.9元;

2.2024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55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219.1元;

3.2024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342.6元;

4.2024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406.4元;

5.2024年底满80周岁以上(194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3470.3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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