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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4年01月07日 来源: 普陀环境保护局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普陀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和各种记录提出要求如下。

一、档案材料的管理

各单位需建立专用的辐射管理档案,建档范围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自行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证件统一管理的可放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6.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7.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

8.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培训证书;

9.工作场所历年委托监测的检测报告(许可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10.辐射工作场所自行检测的记录;

11.辐射工作人员的体检材料(许可有效期内的全部检测报告);

12.辐射工作人员剂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按年度保存(许可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13.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剂量年度累计登记表;

14.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15.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管理负责人员的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监测方案(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场所监测、污染物监测及其记录档案);

16.应急预案;

17.放射性同位素交接、使用登记记录(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

18.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台账(销售单位)。

二、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

1.电离辐射标志规范;

2.门灯连锁完好;

3.警示灯性能正常;

4.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剂量计;

5.警戒线划分符合要求;边界剂量不超标;

6.源库双人双锁执行严格(有源库单位);

7.安保措施执行到位。

三、各种记录的规范

1.辐射环境自测记录(附件1),需提供监测点位图示;

2.设备检修维护记录(附件2);

3.辐射工作人员累计剂量统计表(附件3);

4.射线装置销售台账(附件4,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参考此销售台账);

5.放射源领用记录(附件5,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

四、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1.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把辐射环境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2.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视检查,确保核技术装置受控运行。

3.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建立规范的管理秩序,补齐档案材料,规范建立各种台账记录。

4.要在2014年4月30日前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度,我局将对各单位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单位辐射环境自测记录

      2.单位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3.年度辐射工作人员累计计量统计表

      4.单位年度射线装置销售台帐

      5.单位年度放射源领用记录

 

 

 

普陀区环保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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