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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5月)

2025年06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序号 抽样单编号 被抽样人 不合格食品信息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名称 抽样日期 不合格项目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是否警告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元
1 SBJ25310000005130253 上海市普陀区海兵食品商店 小黄鱼干 2025-02-2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025年3月5日,我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5310000005130253)》及《检验报告(NO:932500000191)》,上海市普陀区海兵食品商店销售的小黄鱼干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6,实测值2.6,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黄鱼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0.0 0.0
2 SBJ25310000005130287 上海市普陀区正航百货店 虾仁干 2025-02-24 胭脂红,柠檬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000.0 70.0
3 SBJ25310000273030152 上海市普陀区月雨玲餐饮服务部 饭碗 2025-03-1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5年3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叶家宅路89号底层的上海市普陀区月雨玲餐饮服务部的饭碗进行了监督抽查。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5-2874-Y-85)。
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月雨玲餐饮服务部在上海市普陀区叶家宅路89号底层开设店招为“江小怡 地道南昌菜”的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 2025年3月11日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餐具(饭碗)提供给在其店内就餐的消费者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米饭使用。上述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此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积极整改,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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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BJ25310000273331468ZX 上海灏祯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 2025-03-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0.0 0.0
5 SBJ25310000273030216 上海佳霄萱韵餐饮中心(个人独资) 饭碗 2025-03-12 大肠菌群 我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对位于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上海佳霄萱韵餐饮中心(个人独资)清洗后待用的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5年3月26日收到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2025-3031-Y-1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6 SBP25310000002531241ZX 上海听说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北路第一分公司 2025-03-14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0.0 0.0
7 DBJ25310107273331951 上海市普陀区俊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2025-03-17 大肠菌群 我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对位于上海洛宜农贸市场(洛川路310号底层-6)的上海市普陀区俊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清洗后待用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5年3月31日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2025-CY-普陀-00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8 DBJ25310107273331920 上海甜中甜蜜中蜜美食酒店分店 2025-03-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101号底层的上海甜中甜蜜中蜜美食酒店分店清洗后待用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5年3月31日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Y-普陀-003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9 DBJ25310107273332091 上海市普陀区锦嘉川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小碗 2025-03-18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79号底层之79号-A的上海市普陀区锦嘉川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清洗后待用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5年3月31日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Y-普陀-006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10 DBJ25310107273332007 上海慧珍饮食店 2025-03-18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10号底层-1的上海慧珍饮食店清洗后待用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5年3月31日收到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Y-普陀-00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11 GJC25000000004930075ZX 上海市普陀区荣明水产经营部 鳊鱼 2025-02-25 恩诺沙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0.0 30.0
12 SBJ25310000273030108 源香山小食 饭碗 2025-03-11 大肠菌群 2025年3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叶家宅路57号甲的源香山小食店内使用的饭碗进行了监督抽查。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5-2805-Y-45)。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源香山小食在叶家宅路57号甲开设店招为“源香山小食”的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持有效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编号:普(长寿)餐备字2024第0020号。当事人于 2024年3月11日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餐具(饭碗)提供给在其店内就餐的消费者用于盛放直接入口食用的米饭使用。上述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此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积极整改,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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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BJ25310107273334060 上海市普陀区付怀祥农产品店 鲫鱼 2025-04-02 恩诺沙星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0.0 0.0
14 SBJ25310000273031636ZX 上海市普陀区怀忠餐饮服务部 白馒头(自制) 2025-04-16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当事人已注销 0.0 0.0
15 DBJ25310107272932808 上海市普陀区德鸿餐饮店 大碗 2025-04-21 大肠菌群 当事人使用不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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