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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9月)

2024年10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序号 抽样单编号 被抽样人 不合格食品信息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名称 抽样日期 不合格项目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是否警告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元
1 SBJ24310000270331083 上海夏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区第一分公司 2024-03-18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0.0 0.0
2 DBJ24310107275230107 上海市普陀区绿洲幼儿园 2024-03-1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0.0 0.0
3 SBJ2431000027033148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上海纺织第一医院)(食堂) 2024-03-2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3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91号经营的食堂内清洗消毒后待用的“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No:JZ240390),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0.0 0.0
4 DBJ24310107270532408 上海思骊餐饮有限公司 2024-04-03 大肠菌群 2024年4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诺德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海思骊餐饮有限公司后厨使用的碗开展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0.0 0.0
5 SBJ24310000273531402 保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生姜 2024-05-19 噻虫胺,毒死蜱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9日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保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该机构对上述抽样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F24S0002221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后于2024年6月21日自行放弃复检。经初步调查,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00.0 86.63
6 SBJ24310000273032489 精悦蓉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武威路分公司 牛蛙 2024-05-27 恩诺沙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000.0 0.0
7 SBJ24310000273032537 上海凯美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莴笋拌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 2024-05-28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 2024年5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海凯美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自制的莴笋拌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NO:2024-8097-Y-2145,抽样单编号SBJ24310000273032537,抽样数量(含备样)0.4kg,备样数量0.2kg,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等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现已完成本调查终结报告。 3000.0 539.0
8 DBJ24310107272630954GZ 上海市普陀区晓倩小吃店 2024-05-29 大肠菌群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00.0 0.0
9 DBJ24310107273032582 上海合阳综合市场经营管理部徐四郎 鲜百合 2024-05-30 镉(以Cd计)  经查明,当事人徐四郎在上海合阳综合市场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以38.75元/千克的单价采购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鲜百合8千克,采购金额共计310元;并以56元/千克的单价对外销售。上述鲜百合于2024年5月30日全部售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百合的货值金额为448元,违法所得为138元。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00.0 138.0
10 DBJ24310107273032634 上海市普陀区阿兰百货店 鲜百合 2024-05-31 镉(以Cd计)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鲜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1000.0 44.45
11 SBJ24310000273032688 上海市普陀区建俊饭店 酱麻油海蜇头(自制) 2024-06-03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2000.0 64.0
12 DBJ24310107275230625 上海美多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筷子 2024-05-3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1日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18号底层B座的上海美多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内清洗后待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4029714),该报告显示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上述不合格筷子是当事人放置于门店内供消费者使用的餐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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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BJ24310107275230698 上海市普陀区耿文广餐饮服务部 勺子 2024-06-0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6月7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390号1幢1楼104室的经营场所内清洗消毒后待用的“碟子”和“勺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H2024033606、SH2024033611),报告的检验结论均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对应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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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BJ24310107275230699 上海市普陀区耿文广餐饮服务部 碟子 2024-06-0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6月7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390号1幢1楼104室的经营场所内清洗消毒后待用的“碟子”和“勺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H2024033606、SH2024033611),报告的检验结论均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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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BJ24310107275230719 上海市普陀区赵霞餐饮服务部 2024-06-0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6月7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411、1421底层-1的经营场所内清洗消毒后待用的“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H2024033605),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对应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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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BJ24310000270534876 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 餐盘 2024-06-0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0.0 0.0
17 DBJ24310107273232957 上海市普陀区同伦农产品经营部 百合 2024-06-05 镉(以Cd计) 2024年6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骊山路290号的上海市普陀区同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百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6月18日收到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H-J24060349),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00.0 4.0
18 SBJ24310000270534880 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24-06-06 大肠菌群 2024年6月6日,市局对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442号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0.0 0.0
19 DBJ24310107272933534 上海市普陀区仕杰食品店 日式话梅(蜜饯) 2024-06-04 铅(以Pb计) 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宜君路88号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小型食品店,零售),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查,所抽检的日式话梅(蜜饯)为食品,当事人采购的目的是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能提供所购日式话梅(蜜饯)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付款凭证。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经查明,当事人以12元/罐的单价采购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日式话梅(蜜饯)共24罐。食品安全抽样监督抽检前,当事人共销售12罐,每罐价格18元;在2024年6月4日食品安全抽样监督抽检时,抽样单位以10元/罐的优惠价格买样12罐上述日式话梅(蜜饯),实际支付(日式话梅(蜜饯))采样费120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日式话梅(蜜饯)货值金额为336元,违法所得为7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日式话梅(蜜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
2000.0 72.0
20 DBJ24310107275230639 上海长寿顺风餐饮有限公司 即食海蜇(自制) 2024-06-01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即食海蜇(自制)”(菜品名称:老醋海蜇头)进行了监督抽检。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了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No:SH2024030351),上述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00.0 2488.2
21 SBJ24310000270534995 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2024-06-18 大肠菌群 2024年6月19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YZ-02-1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6月19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YZ-02-1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 0.0 0.0
22 DBJ24310107275230645 上海市普陀区洁璟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2024-06-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0.0 0.0
23 SBJ24310000273032732 上海鲜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老醋海蜇头(自制) 2024-06-04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 2024年6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老醋海蜇头(自制)”进行了监督抽检。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了上述抽样样品的检验报告(NO:2024-8676-Y-2361),上述报告显示: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了复检,根据复检单位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QJY-2024-W0601437),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制售不合格“老醋海蜇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00.0 440.0
24 SBP24310000005130432ZX 上海众合超市有限公司 苏打水(柠檬味)(碳酸饮料) 2024-06-03 菌落总数 - 0.0 0.0
25 DBJ24310107275230674 上海枫景养老院有限公司 筷子 2024-06-03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6月3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上海枫景养老院有限公司随机抽取餐饮具(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4310107275230674。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2024030643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所采的餐饮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0.0 0.0
26 GZJ24310000270530548 上海市普陀区路佳餐饮服务部 2024-06-0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6月6日,国家局对上海市普陀区路佳餐饮服务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镇坪路93号底层-1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0.0 0.0
27 DBJ24310107273338715 上海市普陀区茗园茶叶店 鳊鱼 2024-06-04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上海市普陀区茗园茶叶店销售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茗园茶叶店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石泉六村3号底层之3号甲从事水产(零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采购被抽检批次的鳊鱼共2.7kg,货值金额为64.80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 2000.0 10.8
28 SBJ24310000270535162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4-06-19 大肠菌群 2024年6月19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YZ-02-1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 0.0 0.0
29 GZJ24310000270530695 上海紫桐泓商贸有限公司 2024-06-24 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当事人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与当场行政处罚。 0.0 0.0
30 SBJ24310000270535271 上海北海饭店有限公司 2024-06-21 大肠菌群 2024年6月21日,市局对上海北海饭店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500号北二层东区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0.0 0.0
31 DBJ24310107273033185 上海市普陀区道东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黄鳝 2024-06-28 恩诺沙星 2024年6月28日,我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普陀区道东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鳝进行了监督检验,2024年7月1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2024-10817-YL-596的《检验报告》。 该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黄鳝,抽样日期:2024年6月28日,样品数量:3.2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等7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上海江阳水产批发市场M6-133号商户处购进上述不合格黄鳝。当事人共采购上述不合格黄鳝3.5kg,采购单价80元/kg。销售单价110元/kg,销售金额352元,货值金额385元,违法所得9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1000.0 96.0
32 DBJ24310107270535411 上海老盛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川路店 2024-06-28 大肠菌群 2024年6月28日,我局对上海老盛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川路店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715号B2层B2025单元的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 0.0 0.0
33 DBJ24310107275230993 上海清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光新路店 筷子 2024-06-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310号207室的上海清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光新路店清洗后待用的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4年7月16日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404266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34 DBJ24310107275231013 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泉东路店 筷子 2024-06-3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86弄43号1层01室的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泉东路店清洗后待用的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4年7月16日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40428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35 SBJ24310000273341621ZX 银碗(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菜碟 2024-07-0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7月6日,市局对银碗(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赵家宅25号2号一楼101室、102室的菜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 0.0 0.0
36 SBJ24310000273341594ZX 上海宝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陀第一分公司 汤碗 2024-07-0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024年7月6日,市局对上海宝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陀第一分公司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366号底层的汤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 0.0 0.0
37 DBJ24310107270535896 上海市普陀区可冬餐饮服务部 2024-07-0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0.0 0.0
38 DBJ24310107275231440 上海市普陀区奥苗馄饨店 盘子 2024-07-2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经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奥苗馄饨店在上海市普陀区68号-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店招“吉祥馄饨”。
2024年7月26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奥苗馄饨店随机抽取餐饮具(盘子),抽样单编号为DBJ24310107275231440。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 SH2024052052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案发后,当事人已整改,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工作。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之规定。
0.0 0.0
39 DBJ24310107270534728 上海景太餐饮有限公司 圆盘 2024-06-03 大肠菌群 当事人抽检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0.0 0.0
40 DBJ24310107275230629 上海九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盘子 2024-05-3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1日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3号1层-2的上海九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内清洗后待使用的餐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4029717),该报告显示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上述不合格盘子是当事人放置于门店内供消费者使用的餐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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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DBJ24310107275230618 上海荣达餐饮有限公司 盘子 2024-05-3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经查明,当事人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140号一楼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餐具(盘子)提供给在其经营场所内就餐的消费者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被查获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0.0 0.0
42 DBJ24310107275230667 上海荣洪实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 山药 2024-06-02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经查,所抽检山药为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采购的目的是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然后对外销售。当事人能提供所购山药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付款凭证。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经查明,当事人以11元/千克的单价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共14.4千克。在食品安全抽样监督抽检时,抽样单位以18元/千克价格买样3.38千克上述山药,实际支付(山药)采样费60.84元,剩余11.02千克山药作为食品原料,当事人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及员工餐自行食用。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货值金额为181.66元,违法所得为23.66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2000.0 23.66
43 XBJ24320117296931903 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冰鲜三文鱼肉 2024-05-29 大肠菌群 本次抽样为当事人生产的冰鲜三文鱼肉在流通环节超市抽样,且指标为大肠菌群不合格,大肠菌群受储存温度的影响较大,无法判定为产品出厂即大肠菌群不合格,案发后,对当事人生产环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冰鲜三文鱼肉的环境温度符合要求,关键环节控制得当,该批次冰鲜三文鱼肉产品企业自检大肠菌群符合要求。因同批次产品已经过保质期,无法开展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销案。 0.0 0.0
44 SBP24310000002431778ZX 上海市普陀区孙田俊食品店 香蕉 2024-06-11 噻虫胺,噻虫嗪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00.0 6.84
45 SBP24310000002431567ZX 上海点儿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豇豆 2024-05-29 灭蝇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000.0 15.0
46 GZJ24310000270530810 上海越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24-07-02 大肠菌群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0.0 0.0
47 DBJ24310107275230984 上海市普陀区仲佳宜餐饮店 筷子 2024-06-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53号1层的上海市普陀区仲佳宜餐饮店清洗后待用的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行检验。2024年7月16日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40426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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