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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6月)
2025年07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被抽样人 | 不合格食品信息 |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
| 不合格食品名称 | 抽样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是否警告 | 罚款金额/元 | 没收金额/元 | |||
| 1 | SBJ25310000005130270 | 上海赋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 | 海蜇头(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2025-02-20 | 菌落总数 |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赋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延长西路56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海蜇头12袋,采购金额共计108元。至案发,上述芝麻香蕉以10元/袋的单价全部售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蜇头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蜇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否 | 2000.0 | 12.0 |
| 2 | SBJ25310000342030080 | 上海市普陀区张成农产品商行 | 龙眼 | 2025-03-10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2025年3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美团网经营店铺“小江西水果大卖场(富水路店)”销售的龙眼进行了抽检。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报告编号为:ZQJY-2025-W03118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QJY-2025-W0311876)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5310000342030080)。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5年3月8日,当事人从供货商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树成果品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龙眼10kg,进货单价24.00元/kg,总计240.00元。后以31.23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售出6.23kg,销售额总计194.52元。剩余3.77kg未销售该批次龙眼已自行销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因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批次龙眼,故不存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故认定涉案龙眼的货 |
否 | 0.0 | 0.0 |
| 3 | SBJ25310000342030088 | 上海栎崮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 鳊鱼(淡水) | 2025-03-11 | 恩诺沙星 | 经查明,上述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向上海市宝山区阳阳水产行购进,共计购进3千克,进价为36元/千克。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鳊鱼全部售出,售价为50.1元/千克。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3元,违法所得为42.3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4 | SBJ25310000273331103ZX | 上海市普陀区潼潼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碗 | 2025-03-07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5 | SBJ25310000273331305ZX | 上海市普陀区浩楠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 碗 | 2025-03-11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6 | SBJ25310000273331263ZX | 上海市普陀区王东梅餐饮店 | 天目扁尖 | 2025-03-10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天目扁尖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从杭州临安横军竹笋加工厂购得,用于制作“酸辣笋尖粉”配料。当事人购进该批食品原料4箱,每箱6千克,共计24千克,购进单价为65元/箱,购进价格共计 260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7 | SBJ25310000273030179 | 上海市普陀区溪雨观餐厅 | 烹饪用盐水渍芥菜 | 2025-03-12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310号208室的上海市普陀区溪雨观餐厅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2963-Y-1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购进与监督抽检同批次的“品坛香 小叶酸菜”,并作为酸菜鱼菜品原料进行制作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否 | 0.0 | 0.0 |
| 8 | XBJ25341723344533636ZX | 青阳县第三小学 | 澄面(食用小麦淀粉) | 2025-03-04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是 | 0.0 | 0.0 |
| 9 | DBJ25310107272931146 |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文英中心小学 | 小碗 | 2025-03-21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文英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10 | DBJ25310107273030428 | 上海市普陀区小秦农产品商店 | 鳝鱼 | 2025-03-19 | 恩诺沙星 |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11 | DBJ25310107273332281 | 上海嘉晗餐饮店 | 碗 | 2025-03-1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上海嘉晗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12 | DBJ25310107273332283 | 上海湘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碗 | 2025-03-1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上海湘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13 | DBJ25310107273530735 | 上海市普陀区汇康水果经营部 | 生姜 | 2025-03-21 | 噻虫胺 | 2025年3月21日我局对上海市普陀区汇康水果经营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岚皋西路71号一层销售的生姜、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生姜、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被抽检批次的生姜共5kg,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38元;黄豆芽共4kg,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当事人销售含有禁用6-苄基腺嘌呤(6-BA)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 | 否 | 3000.0 | 18.0 |
| 14 | SBJ25310000342030143 | 上海逸刻新零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梅川路分店 | 生姜 | 2025-03-24 | 噻虫胺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15 | DBJ25310107273333057 | 上海六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陀区分公司 | 碗 | 2025-03-25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该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16 | DBJ25310107188030679 | 上海市普陀区文夕便利店 | 韭菜 | 2025-03-25 | 多菌灵 | 2025年3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4月9日收到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S193-1),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0日你(单位)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你(单位)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你(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17 | DBJ25310107273333186 | 上海市普陀区馨赫餐饮服务部 | 碗 | 2025-03-26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该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18 | DBJ25310107270330785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二00分店 | 小黄姜 | 2025-03-20 | 毒死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否 | 0.0 | 15.19 |
| 19 | DBJ25310107273333638 | 上海市普陀区香韵餐饮服务部 | 碗 | 2025-03-2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当事人使用的碗经检测不合格,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20 | SBJ25310000005130245 | 上海力涌商贸有限公司真光路店 | 宝贝易餐|Herlanze 婴幼儿金银花双柚汁 | 2025-02-20 | 总钠 |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否 | 0.0 | 0.0 |
| 21 | SBJ25310000005130344 | 上海市普陀区燕佳佳农产品店 | 红膏蟹糊(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2025-02-27 | 菌落总数 |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燕佳佳农产品店在上海市普陀区西乡路75号甲新甘北生鲜市场184摊位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5年2月16日,当事人从南通同裕坊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膏蟹糊产品12瓶,采购金额10元/瓶,共计120元。至案发,上述红膏蟹糊以55元/瓶的单价售出9瓶,剩余3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膏蟹糊的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405元。 |
否 | 1000.0 | 405.0 |
| 22 | DBJ25310107275230024ZX | 上海市普陀区王氏水产店 | 泥鳅(淡水鱼) | 2025-03-13 | 恩诺沙星 | 2025年3月13日,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普陀区王氏水产店位于普陀区洛川路310号洛宜农贸市场24号摊位所销售的水产品泥鳅进行抽检。2025年3月25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H20250095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23 | DBJ25310107273332271 | 上海轩迪餐饮店 | 碗 | 2025-03-19 | 大肠菌群 | 上海轩迪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24 | DBJ25310107273530736 | 上海市普陀区汇康水果经营部 | 黄豆芽 | 2025-03-21 | 6-苄基腺嘌呤(6-BA) | 2025年3月21日我局对上海市普陀区汇康水果经营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岚皋西路71号一层销售的生姜、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生姜、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被抽检批次的生姜共5kg,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38元;黄豆芽共4kg,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当事人销售含有禁用6-苄基腺嘌呤(6-BA)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 | 否 | 3000.0 | 18.0 |
| 25 | DBJ25310107188030650 | 上海市普陀区郑胖水果店 | 香蕉 | 2025-03-24 | 噻虫嗪 | 2025年3月24日,我局委托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4月9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号为2025-S220-1的检验报告,抽检样品香蕉被检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否 | 0.0 | 0.0 |
| 26 | DBJ25310107273333145 | 上海市普陀区相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碗 | 2025-03-26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上海市普陀区相年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27 | DBJ25310107273333639 | 上海家绿方餐饮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 | 碗 | 2025-03-29 | 大肠菌群 | 当事人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28 | DBJ25310107273530812 | 上海市普陀区华雨副食品经营部 | 老姜 | 2025-03-31 | 噻虫胺 |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华雨副食品经营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岚皋西路262号底层-1销售的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生姜共5.55kg,货值金额为111元,违法所得为36.02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序号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 否 | 0.0 | 0.0 |
| 29 | SBP25310000002533826ZX | 上海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店 | 碗 | 2025-05-14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当事人使用不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是 | 0.0 | 0.0 |
| 30 | SBJ25310000002533911 | 上海市普陀区群丰餐饮服务部 | 碗 | 2025-05-14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2025年5月142日,我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上海市普陀区群丰餐饮服务部随机抽取碗。202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YS25061301178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餐具表面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之规定。 | 是 | 0.0 | 0.0 |
| 31 | SBJ25310000002534323 | 上海市怒江中学 | 碗 | 2025-05-22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当事人使用的碗经检测不合格,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 是 | 0.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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