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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各类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普陀区实际情况,区建管委牵头制定《普陀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适应普陀区作为上海超大城市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各类燃气事故,提升本区应对各类燃气事故的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事故后续处理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指挥、领导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各部门、各街道(镇)按照各自应急救援职责开展相关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2.2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特大、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设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较大、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建管委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反馈信息,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总指挥,原则上由区建管委具体指挥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发生未达到响应等级的轻微燃气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燃气企业具体指挥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并上报区建管委。

2.3部门职责

        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区城镇燃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区政府决策组织处置较大、一般燃气事故,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业务上受市住建委指导和监督。

(2)协助上级单位对特大、重大燃气事故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市住建委报告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

(4)组织编制本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镇)、燃气企业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5)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协调相关单位,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基础设施运行正常。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参与一般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向区建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通报警情。

       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火灾扑救并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联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协助配合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导督促属地街道(镇)协调物业配合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涉及餐饮企业的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督促使用燃气的文旅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涉及文旅场所的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普陀区教育局: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涉及学校的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普陀区民政局:督促使用燃气的民政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涉及民政服务机构的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指导属地街道(镇)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困难群众予以及时救助。

       普陀区城管执法局:对造成燃气事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普陀区新闻办:协助做好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

       普陀区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燃气事故的舆情应对工作。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普陀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协助发布燃气事故预警、处置等信息。

      事发地街道(镇):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做好现场警戒、停气宣传,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区建管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现场指挥协调机制,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日常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对燃气事故现场电业设备断电或临时供电工作;在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下配合做好燃气事故现场非电业设备断电或临时供电工作;负责抢修损坏的电业设备设施。

3 风险防控

3.1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燃气企业等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区建管委牵头,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燃气企业等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办法;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对趋势进行研判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抄送市住建委和应急管理部门。

3.2危险源控制机制

区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各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设施、重大活动中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等风险控制机制,依法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激活应急预案。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日常运行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如气瓶的溯源管理,按规定对储配站、场站、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等。

3.3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完善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对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及预警发布的功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燃气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

我区应建立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村居委、燃气企业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城运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作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违章占压等加强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区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协同防范、处置燃气事故,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技术手段,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区建管委应充分利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平台,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

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SCADA系统、压力预警系统、全配送系统等),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发布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预警

区建管委及燃气企业应完善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2.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2.1.1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2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3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4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建管委上报区政府,区政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并由区建管委向市住建委报备。各街道(镇)根据预警情况,及时通过公众号平台、居民区电子屏、楼栋群等传播媒介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采取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属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采取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或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报警或者本市燃气热线“962777”等渠道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燃气企业在接到燃气事故或隐患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政府总值班室)。

各部门、相关企业应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值守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燃气事故及隐患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建管委应当依托与毗邻区县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区县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同时立即报请市住建委。

5.1.1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应做到首报快、续报准和终报全。

5.1.2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部门、相关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本市、本区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应向属地街道(镇)报告事故信息;区建管委应向区政府、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及市、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凡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受伤的事故,区建管委和燃气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5.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确保现场道路畅通,为后续消防、燃气、医疗等专业救护人员进入现场提供条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道(镇)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燃气企业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市、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专业力量前往现场负责抢险、抢修,并实时监测事故等级,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5.3响应分级

本区燃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涉及人员伤亡、外损(明火)、中压及以上管线、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由区建管委上报区政府、或区建管委建议市住建委上报市政府提级响应。(燃气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5.4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相关救援队伍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视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原则上由区建管委作为现场指挥单位,会同各街道(镇)、应急、消防、公安、燃气企业等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发生未达到响应等级的轻微燃气事故后,原则上由燃气企业具体指挥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并上报区建管委。

5.5响应级别调整

发生应急响应需要提级处置时,由区建管委上报区政府、市住建委上报市政府提级响应。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要符合处置规范。

5.6指挥协调

5.6.1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燃气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5.4的规定,由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燃气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街道(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6.2现场指挥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区政府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特大和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听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原则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建管委主要领导现场指挥;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原则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建管委主要或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现场火灾救援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指挥。

5.7现场处置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响应等级,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区建管委: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燃气企业划定事故现场作业区,指导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燃气企业、应急、消防、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展开初步原因分析;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市住建委、市应急局报告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2)事发地街道(镇):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发布停气通知、安抚居民情绪、协助现场事故警戒等工作。

(3)区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力量抢救遇险被困人员,配合专业部门力量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5)区卫健委(医疗救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健康危险因素应急监测。

(6)区科委:负责组织协调现场通讯保障、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7)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故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8)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划定事故现场作业区,并在作业区内组织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恢复等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8信息发布

特大、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建委提供发布口径。

较大、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市住建委负责。

5.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后期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区建管、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市政府可授权、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较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区政府可授权、委托区应急局或者区建管委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街道(镇)组织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以及属地街道(镇)等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7 准备与支持

7.1队伍保障

区建管委应进一步优化应急体制,加强与市、区应急联动部门的对接,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不断研究新技术,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事故处置专业培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结合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7.2交通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视情况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3装备物资保障

各街道(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

燃气企业要储备燃气抢修所需装备和物资,厘清并更新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储点、使用范围和调配规定等,并上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7.4通信保障

区科委负责协调承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燃气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5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关于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燃气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资金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8 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燃气事故的行动依据。燃气企业视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鼓励村居委和小区物业等单位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8.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3预案备案

区建管委将本区制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住建委、区应急局备案。燃气企业应将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区燃气行政管理单位备案。

8.4预案演练

区建管委根据本预案每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强化各单位之间的联动应急处置能力。

各街道(镇)、区建管委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经常性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5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建管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6宣传与培训

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结合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用气百日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培训。社区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使用燃气等科普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处置燃气事故等纳入居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居村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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