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对区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55071号提案的答复
葛蔓、毛妙卿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普陀区创新举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保函在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您提出提案,建议完善操作规则,明确金融机构保函在财产保全中的法律地位、效力及判断标准;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于金融机构保函的审查标准保持统一;通过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提高保函的信誉度和可靠性,增强法院和当事人对金融机构保函的接受程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案效率。
对此,我院答复如下:
一、明确金融机构保函地位,减少市场主体资金占用成本
目前我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已全面接受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方式,约占保全案件的90%以上。对于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通常希望通过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方式来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解除保全需“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鉴于现金的财产价值最易确定且最有利于执行,因而法院实践中以现金担保作为解除保全的主要担保方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限制金融机构保函的效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化减少保全措施对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我院将综合案件情况,预判金融机构在案件后续执行不能之时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申请解除保全。
二、建立阶梯化的保函审查机制,降低解除保全的风险
因不同金融机构资质状况不同,故对于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根据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同保函开立人的情况,审查金融机构资质、注册资本、商业信用、涉诉纠纷数量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接受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解除保全,优先接受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助力金融机构细化开立保函的条件及保险费收费标准等事宜,定期互通以保函解除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解除保全保险业务。
三、丰富保全方式,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影响
对于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的案件,综合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金情况、员工人数、行业影响等,对于目前虽陷入债务危机但尚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仅做查封登记或扣押有关物品的所有权证书等方式,不影响被申请人对于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确保被申请人正常经营。允许被保全企业提供财产置换等方式解除对于银行现金的查封。在采取银行账户保全过程中,若被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及其余账户均有财产,优先保全非基本账户余额,对于非基本账户已经足额保全或部分保全的案件,解除基本账户的相应保全措施。
四、优化保全及解除保全措施办理流程,及时响应市场主体诉讼需求
对于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均由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依法进行判断。加大保全审查力度,对于经审查不存在保全紧迫性及必要性的案件,做好保全申请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减少不必要保全。对于经审查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各审判团队安排专人办理保全手续,提升保全效率。对于审理完毕并生效的案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