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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普陀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6年01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加强出版物发行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2026年上海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沪新出【2025】98号)等相关要求,普陀区新闻出版和电影发行管理办公室将开展2026年普陀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普陀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业务开展情况。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核验条件
(一)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相关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核验安排
(一)线上填报和初审:
相关出版物零售单位在3月8日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认真准确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待线上初审。首次填报企业须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网络书店可在系统“网络发行备案材料”栏目内,合并上传网络交易备案表以及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画面的截屏文件。
(二)线下复核和盖章:
通过线上初审的发行单位需在3月10日前携带纸质材料交至铜川路1278号图书馆1楼服务台。(工作时间9:00-17:00)
纸质材料为:(1)从系统打印的《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将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并回寄至许可证所登记的经营地址。
五、其他事项
(一)考虑实际情况,因特殊原因未参加2025年年度核验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发行单位,仍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发行单位,不予进行2026年年度核验。请相关发行单位依法依规自行注销原已失效许可证后,再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流程可至官方网站“一网通办”栏目查询。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2026年4月30日前有效期届满的零售企业,如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可在寄送年度审核线下审核材料时,同时寄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有效经营场地证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等相关续证材料。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将合并办理相关业务。
(四)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投资金额、股东及投资比例等变更事项和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等备案事项。请按规定完成变更或备案事项后,再按要求进行年度核验。
(五)暂缓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整改后可参加补核验。区新闻出版和电影发行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开展补核验工作安排。
普陀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