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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区科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区域科创营商环境,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以下称“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以下称“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4〕68号)和《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普府办〔2024〕22号)(以下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本委牵头或参与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涉及经营者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责任分工)
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分管领导为综合管理科分管领导,由综合管理科统筹协调,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一般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拟由本委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要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综合管理科复核审查,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确认;政策措施内容涉及多个起草科室且无主要起草科室的,由各起草科室会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综合管理科复核审查,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确认。
拟提请区政府出台或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以下称“重要政策措施”),应当参考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公平竞争三级审查制度,本委进行公平竞争初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复核。本委相关工作由综合管理科牵头,起草科室、办公室配合开展。
第四条(一般性审查程序)
起草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起草阶段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开展。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座谈会、论证会、函询等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应当通过区科委官网、普陀科技微信公众号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起草科室应当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填写《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以下称“《审查表》”),交综合管理科。
综合管理科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起草科室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审查,作出复核审查结论。复核审查认为有疑议的,经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要求起草科室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调整;未及时补正调整的,应当作出复核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予以退回处理。复核审查无疑议的,综合管理科填写《审查表》,交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确认。政策措施出台后,由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五条(重要政策措施审查程序)
应当实施公平竞争三级审查的重要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做好配合工作,向综合管理科提供下列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3)起草科室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由综合管理科根据起草科室提交的材料对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本委初审意见,经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以及补正调整相关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开展合法性审核时,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办公室应配合做好沟通对接工作。
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后,相关文件由综合管理科存档。
重要政策措施不得以送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审查结果和处理)
依照本办法“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台。
第七条(工作监督)
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接受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委政策措施内容违反条例或实施办法收到举报的,或收到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反馈的,本委应当会同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依法保障举报人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委各部门如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拒绝整改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条(工作保障)
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可以纳入本委部门预算。具体由主要起草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由综合管理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
本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实施后的竞争效果和本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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