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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亚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守护未来希望 共筑儿童化妆品安全“长城”》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代表建议办理推进情况
(一)涉儿童化妆品保护概况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较成人化妆品而言,儿童化妆品在配方、安全性和功效等方面具有更严格的要求。儿童化妆品作为化妆品产业内的一个重要细分领域,正逐渐占据市场要地并成为行业关注重点。
随着儿童化妆品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行业乱象也日益凸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同产品类别被混淆销售,可能形成监管灰色地带。根据产品功能、使用场景及目的、监管要求等不同,市场上通常有“妆”“械”“消”等批准字号的几类常见且易混淆产品。“妆字号”即为护肤品,由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具有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等作用;“消字号”产品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外用卫生消毒用品,不具备皮肤护理功能;“械字号”则属于医疗器械,不具有美容、保健等功效。因此,“消字号”“械字号”产品不属于日常公众所接触使用的化妆品。然而,部分商家在功效宣传方面刻意混同化妆品、医疗器械与消字号产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但鉴于上述类别产品的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相同,则很容易形成监管漏洞。二是线上货源难辨真伪,店铺经营者侵权频发。例如,电商平台的一些店铺经营者可能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的商品等行为,甚至某些店铺的生产企业或产品资质本就存在瑕疵,存在安全隐患,但上述情形消费者在线上购买时很难分辨。针对危害儿童健康安全的相关化妆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对相关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自2021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儿童化妆品民事、刑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受到各区法院高度重视。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民事案件则多集中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目前,上海法院已通过发布化妆品、医美等涉美容健康行业典型案例的方式,警示包含儿童化妆品在内的各商家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同时提示消费者需审慎选择,注意确认产品安全信息及来源。
(二) 代表联络与专项推进
为提升代表建议办理的满意度,推动代表建议高质量落地,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2025年2月13日,我院精心筹备、积极行动,专门指派知产庭负责人,会同代表建议的主办单位走访王亚平代表。此次走访重点聚焦于“司法护苗”专项活动,旨在通过深入沟通交流,凝聚各方共识,为专项活动的高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与王亚平代表的交流过程中,明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施专项推进、专人对接,定期、准确告知代表办理进度,确保代表能够了解具体情况,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我院涉儿童化妆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举措
(一)建立“三合一”专业审判机制
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我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涉儿童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案件也由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并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管理,不仅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效率,还能实现对儿童化妆品知识产权的综合、协同、立体保护。
(二)推动“严保护”理念落到实处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始终秉持“严保护”理念,坚持以高质量审判护航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例如,在我院审结的原告上海麦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文、被告笨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低毁行为,在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该案有力打击了借用发布具有误导性的测评文章实施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儿童化妆品生产商的商誉,切实引导第三方对比测评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大保护”协同治理格局
为推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我院积极融入综合治理大格局,竭力打通基层治理微循环。主动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建立“定期会商+专项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包括涉儿童化妆品案件在内的各项案件移送标准,优化案件移送对接反馈机制。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在审核商品、处理侵权投诉等方面出现的疏漏,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平台积极履行平台经营者义务,明晰投诉流程,从严审核入驻商户资质。通过多部门协同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共同推动构建“大保护”协同治理格局。
三、落实代表建议与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精准施策,强化司法保护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我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知名度、销售规模、销售单价、被告侵权行为、侵权方式、侵权性质、持续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既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还应在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尤其关注儿童权益保障部分,注重研判侵权行为对儿童健康安全的潜在威胁,并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彰显司法威慑力。
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涉及化妆品、医美等民生热点领域。例如,我院审结的有关销售、假冒“热玛吉”医美仪器及配件的系列刑事案件,共判处汪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期分别从一年二个月到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分别为3万元至1400万元不等。该系列案件精准打击“热玛吉”制假源头,不仅有效惩治了犯罪行为,更是加大医美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积极探索“先行判决+行为保全”双通道机制,对涉儿童化妆品等侵权性质恶劣的案件,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同步推进,竭力缩短审理周期,及时阻断侵权行为,切实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二)职能延伸,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我院将持续深化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体系,切实筑牢儿童化妆品安全防线,为儿童健康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尝试借助“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我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儿童化妆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探索制发《儿童化妆品安全知识司法手册》,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此外,我院还将重点加强企业风险预警,探索辖区内儿童化妆品企业提供“司法体检”服务,梳理常见侵权风险,针对性地开展讲座、专题授课等活动,助力企业健全知识产权内控及维权机制。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