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政府投资区级受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由本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本办法所称监理活动是指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活动。

二、监理机构人员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三、监理考核机制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要求,对各在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台账,总监任命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监理人员岗位委托书,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监理合同及备案证明,人员配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上岗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各项审批情况、监理指令签发情况、监理例会组织情况、监理日志和监理工作联系单情况、监理通知单签发和监督情况、监理月报、专报和紧急报告情况、监理资料管理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情况、工程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情况、总/月度计划审批和落实情况、监理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施工和监理相应表格采用与工程匹配情况、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施工旁站情况、超规模危大工程和深基坑监督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备设施的审查核验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安措费及文明施工费计划和实施审核审批情况、廉政情况等方面。

四、监理重点监管名单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机制。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1、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的负面事件,监理在工作中不作为,被上级机关和领导通报批评的。

4、因文明施工管理不当,监理在工作中未尽提醒或监督行为,造成上访事件的。

5、违反《廉洁协议》。

五、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分享: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