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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12日
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结合《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教育科研管理规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4月出台的《普陀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第二条 普陀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对课题类型、组织与职责、申报与评审、研究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资助与管理、研究成果表彰与推广、科研诚信等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章 课题类型
第三条 普陀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区级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成果推广应用课题、教师个人课题。
第四条 重点课题以国家、本市或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主攻方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一般课题针对学校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成果推广应用课题是以本区基础教育单位、教师为主体主持,将已有教育科研成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原成果持有团队以外的集体或个人推广,或引进区内外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进行成果推广应用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课题一般由成果推广方、成果应用方领衔人联合主持。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成果推广方或成果应用方领衔人独立主持。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教师个人课题主要鼓励一线教师针对自己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开展独立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主持人一人,成果推广应用课题主持人一至两人,同时须组建研究组共同开展研究。教师个人课题由教师一人独立开展研究。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普陀区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区科研室”)全面负责区级课题的管理组织实施。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承担区级课题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单位人员积极申报课题,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遵守学术规范和诚信;提供并落实课题实施的条件;加强课题过程管理;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监督、使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区级课题申报与评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由区科研室发布课题申报信息。
第十二条 区级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须是申请单位的在岗人员。
(三)课题主持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一般情况下,申报人每年只能申报主持一项区级课题,且在研区级课题尚未通过结题验收情况下,不能新申报区级课题,成果推广应用课题或由区通过指定、商定方式组织的研究课题除外。
(五)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课题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责,签署明确意见。
发现不符合课题申报条件的情况,课题尚未立项的,撤销立项评审;课题已立项的,撤销课题。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区科研室,逾期报送课题不列入评审。区科研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五条 区级课题立项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区科研室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报送上级批准后发布立项。
第五章 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立项后的九十天内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成果推广应用课题的开题论证、中期评议,在区科研室指导下,由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专家不少于三名。教师个人课题的日常管理指导,由课题所在单位负责,学校科研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教师个人课题进行检查指导。区科研室在教师个人课题开题、中期阶段,组织集中评议。
第十八条 课题组要认真及时总结阶段研究成果,在区科研室指导下,积极在市、区级科研条线,组织开展课题及成果研讨、展示、交流活动,提升课题研究质量,扩大成果影响力。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原则上不予调整。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报区科研室批准后生效:
(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二)变更课题完成时间。课题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变更课题负责人。如果课题负责人调离或退休,其承担的课题一般应留在原单位,由单位与课题组协商,重新确定负责人。如果课题负责人调离,课题尚未开题,并且课题适合调入单位,经课题负责人、原单位及调入单位协商,也可将课题带到调入单位。如果学校撤并,所承担的课题并入学校实施。总之,人员变动、单位撤并等情况发生时,应本着有利于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原则进行处理。
课题负责人由于健康、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且无法实现课题负责人变更申请,确实不能继续实施研究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区科研室批准。特殊情况下,区科研室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第二十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研室将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及以上级别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情况。
(二)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
(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逾期不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和结题材料的情况。
(五)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情况。
(六)课题首次结题验收为“暂缓结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二次验收申请和材料或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情况。
(七)存在其他可以被认定作出撤销课题决定的情形。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周期结束前,课题负责人须按照结题验收相关规定认真总结结题验收材料。
区级课题结题验收,须根据区级课题结题鉴定材料递交要求,递交课题结题申请表、结题验收材料,以及课题研究过程考察自评表,并承诺结题验收材料符合学术规范和诚信要求,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递交区科研室。
第二十二条 区级课题结题验收由区科研室统一组织,包括考察研究过程和审阅研究报告。考察研究过程由区科研室负责,审阅研究报告由区科研室组织专家评审。
结题验收总评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首次结题验收“暂缓结题”,二次验收通过的,为60分“合格”;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为“不合格”。
区科研室将结题验收结果通告课题主持人,并根据结题申请表信息,制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课题进一步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课题(项目)立项的,按照市级及以上级别课题(项目)管理要求,接受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由相应部门颁发结题证书;市级及以上级别课题(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区级课题同步终止或撤销。
第七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课题资助经费每项两万元,成果推广应用课题资助经费每项一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每项五千元,教师个人课题资助经费每项一千元。
区级课题资助经费直接下拨至本区课题承担单位。在区级课题经费资助基础上,课题承担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投入一定比例的研究经费,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级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经费执行参照《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施行。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单位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课题组在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支出报销、决算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研究成果表彰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 区域内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推选,促进优秀教育科研经验成果的交流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推进区成果推广应用课题研究,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应用研究实践,不断提升教育科研成果应用价值。
第九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教师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成果;
(二)篡改他人成果;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成果;
(四)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擅自修改合作研究成员或擅自改为个人独立研究;
(五)买卖成果,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成果;
(六)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条 诚实守信、严守纪律。对因违反上述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材料、证件不齐全、不真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撤销评审、验收结果,接受相关违纪处理等。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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