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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医疗帮扶服务项目的通知

区各街道镇、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

根据市、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实《普陀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现就实施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医疗帮扶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疗帮扶服务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

2、持有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3、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二、帮扶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沪惠保”补助

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购买“沪惠保”,提供“沪惠保”保障服务。

(二)医疗费补助

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给予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一定的补助。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保费用除个人账户和统筹支付外的自负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在医保系统中扣除医疗救助、综合减负、居保大病以及工会系统中扣除职工互助保障后,按年度结算剩余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给予60%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0元。

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保列出的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具体以医疗补助对象年度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为依据。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沪惠保”补助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每年5月底前各街镇确认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的对象名单后,汇总到区卫健委,由区卫健委负责购买年度“沪惠保”。

(二)医疗费补助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按照医保对象不同的年度结算周期,由街道镇打印符合条件对象的年度“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将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对象与工会互助保障等系统进行比对后,由居(村)委会通知符合办理医疗救助、综合减负、居保大病及职工互助保障等条件的对象,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帮助符合条件、需要帮扶的对象进行申请。

2、特扶对象联系人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申请办理医疗帮扶。街道镇负责相关材料受理系统核对、审核,统计汇总后送至区健促中心。

3、区健促中心收到汇总材料后,与街道镇核实确认后,在2个月内将帮扶资金发放至帮扶对象本人银行卡。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及时反馈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区健促中心要严格规范资金发放,确保准时高效。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督促街道镇细化受理、审核程序。

2、强化部门互通,促进信息共享。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政策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群众。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开展层级培训,熟练掌握政策及办事流程。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指导帮扶对象开展帮扶申请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其他

根据《普陀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实施日期,按照不同医保对象的医保年度周期一次性结算。“沪惠保”、医疗费补助经费纳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度财政预算。本《通知》中相关操作流程如遇上级文件要求调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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