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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我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详见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关于健全本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5〕20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就健全我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各市级部门已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立并发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各区级部门可参考上级部门的目录清单,认真梳理本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建立涵盖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具体格式及编制说明见附件3和附件4,工作提示见附件5。

各区级部门要在2025年12月5日前梳理并编制本部门综合性目录清单,并将目录清单电子版发送至区发改委工作邮箱或发送给联系人。12月10日前,区发改委将各区级部门的目录清单汇总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将目录清单汇总表发布网址和电子版抄送区商务委等四部门。

二、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区级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三、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各区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切实履行目录清单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严格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

12月15日前,区发改委通过工作邮箱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报送我区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及目录清单电子版。每年12月底前,各区级部门向区发改委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区发改委汇总后抄送区商务委等四部门,并报送市发改委等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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