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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草案)
2025年11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深化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为了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公开管理、服务的过程与结果,加强决策公开、政策解读与政策咨询、回应社会关切、深化平台建设及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所设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各行政机关应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落实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
第五条(组织领导)
区政府应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七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目录,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
第八条(数据共享应用)
各行政机关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加强不同平台之间政策知识库的共享共用。深化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完善政策发布机制,推进统一政策发布平台建设,优化线上用户体验,实现数据共享应用,强化安全可信的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机关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新增、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重大利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完成意见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吸收采纳后,应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十一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订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三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设立财政信息公开专栏。在做好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指导全区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与直达资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等财政信息。
第十四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六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八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及时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主体资格、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行政检查事项、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二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一网通办”平台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应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应明确所需提交材料的清单和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公开范围拓展)
各行政机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向居(村)、国有企业和公共企事业延伸,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制定并完善具体制度,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
第三章政民互动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微直播、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通过“政策公开讲”、“政务直播间”等形式和渠道,探索建立“处长(科长)讲政策、专家评政策、媒体看政策”的三位一体解读机制,强化政策直播解读,突出实质性解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
第二十六条(精准推送)
各行政机关应推进重要政策、便民提示等信息的精准推送,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以及“上海普陀”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知识问答库等智能平台,对市民企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策,依托大数据技术进行画像,辅以短信、公众号提醒,开展定向精准推送,根据用户身份、需求、行为偏好等,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第二十七条(新闻发布)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普陀城区形象宣传。
第二十八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风险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回应、谁处置谁回应”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区宣传部门应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第三十条(政府开放活动)
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活动期间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采纳和反馈。
第四章公开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应全文主动公开,因涉密等原因拟确定为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应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行政机关应制定本部门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结合本部门职责,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等,实现动态更新。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需要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对已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应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对内容调整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发布;对已失效的信息,应及时标注并清理。
第三十三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强化保密审查责任,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优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三十六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场所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引导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依据《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服务规范》,复用社区、片区、园区、驿站等现有物理空间、设施设备,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
各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全量政策文件的集中、统一、权威、动态首发窗口,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文本,均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电子版政府公报,提供在线阅读、检索、下载服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镇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区府办应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考核监督)
本区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区府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并予以公布。区府办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三)未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年X月X日发布的《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