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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派出所、各司法所: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2025年12月19日

普陀区关于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成效,建立规范、科学、客观、公正的“三所联动”律师工作评价管理体系,根据《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广“三所联动”机制 深化“靠谱解纷中心”建设 优化完善普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对普陀区“三所联动”律师工作的准入退出、行为规范、考核评估、工作保障等各方面机制予以规范管理。

一、工作职责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为民,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平正义,规范言行举止,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值班接待咨询。律师应按照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制定的“三所联动”律师值班时间表,按时至“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接待“三所联动”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做好签到考勤工作。其中派出所“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值班。

(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接受各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各级调委会委托,积极主动参与线上、线下“三所联动”人民调解工作,协助民警、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为案件的矛盾化解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三)落实律师接待首问负责制。对于不能当场产生调解结果的案件,确保由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全程参与,律师严格按照“首次接办、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对于调处化解的纠纷,律师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由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信息化系统报送工作。鼓励律师总结归纳矛盾化解方式方法,通过以案释法、形成规范指引等方式,持续加强宣传,鼓励群众通过“三所联动”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五)协调各街道(镇)司法所,指导或协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六)建立联络机制,根据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需求,开展“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七)加强对突发重大疑难纠纷的积极响应。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司法所、派出所交办的其他有关“三所联动”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队伍管理

(一)参与形式

1.以“三所联动”签约律师身份参与;

2.以街道(镇)、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身份参与;

3.以其他身份参与(包括居住在辖区的优秀律师、律师专家库成员等)。

(二)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勤勉敬业;

2.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近5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信息良好;

3.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规则,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三所联动”工作职责;

4.身体健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5.能够自觉遵守其他“三所联动”工作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管理登记

1.律师名册。各街道(镇)司法所负责制作参与“三所联动”机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册,并报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三所联动”工作律师库,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2.工作管理。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三所联动”参与律师的指导监督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律师日常工作、值班等进行考核管理,每季度将律师日常工作及值班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区公安分局。各街道(镇)司法所负责对律师矛盾纠纷化解质效进行考核管理,每季度将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局。

三、行为规范

(一)禁止性规定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炒作有关案件,支持、唆使、组织当事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2.收受当事人不当利益,与当事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廉洁的交流活动;

3.利用参与“三所联动”工作便利违规承揽业务;

4.办理与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5.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二)回避规定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纠纷当事人、代理人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冲突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四、退出规定

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街道(镇)司法所应及时将其调整出“三所联动”律师名册,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的;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一项明确的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四项明确的相关禁止性、回避性规定的;

(四)因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参与“三所联动”工作的情形。

五、投诉处理

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负责受理律师在“三所联动”工作中产生的投诉举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便捷受理、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如经查实确有投诉举报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上报处理。

六、考核评估

(一)对于以“三所联动”签约律师身份参与的,由各派出所、司法所根据下列指标进行评估管理,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与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三所联动”签约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1.“三所联动”调解矛盾纠纷数;

2.“三所联动”法律咨询数;

3.“三所联动”调解成功率;

4.“三所联动”案件律师全程跟进率(全程跟进调处的案件/所有调处的案件);

5.律师收到有责投诉数。

(二)以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三所联动”的律师,由各街道(镇)司法所参照上述“三所联动”签约律师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聘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为“三所联动”律师提供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用品,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必要的保障。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养教育相关培训,提高律师调处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指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区财政局应做好签约律师事务所参与“三所联动”工作经费保障。各街道(镇)派出所、司法所要挖掘选树一批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律师,进行典型选树,培育推广典型,大力褒扬先进,重点宣传,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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