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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后评估情况报告
2025年07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2025年7月期间,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对《上海市普陀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普民规范〔2023〕1号)组织开展后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情况
1、评估目的:为评估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普陀区2025年度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估的工作方案》,特开展本次针对《上海市普陀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办法》”)的后评估工作。
2、评估主体: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3、评估方法:本次后评估严格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DB 31/T 1531—2024)进行,采用该标准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流程与工作要求实施。
4、评估过程:本次评估由我单位牵头组成评估小组,针对《综合监管办法》的决策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制定了专项后评估方案,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等方式进行,听取了我区部分养老机构、运营方、政协委员对于《综合监管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后评估报告。
二、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1、执行单位:《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对养老机构承担监管职责的普陀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执行方案:依据《综合监管办法》中对于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各个事项监管职责的规定,由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3、具体执行情况:自《综合监管办法》颁布以来,我区养老服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综合监管办法》及各项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决策目标实现程度
1、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监管办法》的实施,对于在我区范围内明确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于养老机构的监管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将各项工作职责准确对应到我区各委、办、局及街镇,强化了对于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力度与全面性,提升了我区养老机构合规运营水平与服务质效,取得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
2、决策目标实现情况:根据《综合监管办法》规定,本《综合监管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我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深化我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区养老服务环境,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自《综合监管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养老服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各部门在各自职权与监管职责范围内对养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促进了我区养老行业服务质效同步提升,实现了《综合监管办法》的制定目标。
3、具体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综合监管办法》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各部门过往在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部分职责范围交叉、职责承担不明确的问题,理顺了我区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对养老机构监管的权责关系。
4、公众的认知度和满意度:《综合监管办法》于2023年11月16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普陀区人民政府官网及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等线上、线下各渠道向全社会公开,有效保证了社会公众对《综合监管办法》的知晓程度。《综合监管办法》的实施,提升了对于我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水平,进而推动我区养老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合规化经营水平,为我区老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专业养老服务,获得了我区老年人、各养老机构的一致认可。
四、问题和原因分析
已经颁布的《综合监管办法》篇章体例完整、条款内容完备、制定程序完全,不存在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自实施以来未收到针对现行有效的《综合监管办法》的意见、建议或负面评价,未发现影响《综合监管办法》继续实施的重大问题。
从《综合监管办法》的实际执行角度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持续提升对我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综合监管效能:
1、增强执法信息主动沟通共享:在后续的综合监管过程中增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与信息交流共享,如对于某一部门在调查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过程中,认为该养老机构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该部门可以主动联系相关事项的监管责任部门,沟通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与问题,保障执法的及时性。
2、提升街镇属地监管效能:根据《综合监管办法》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养老服务和管理职能,依法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在后续的工作中,可以进一步将对养老机构的属地监管纳入基层网格治理工作中,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同时也有助于养老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五、评估结论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继续实施 □中止执行 □终止执行 □调整决策
普陀区民政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