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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PF9306000-2011-003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普绿容【2011】46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事业单位、各市容所:
现将《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2.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3.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4.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5.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6.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7.申请人的承诺
8.户外招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优美,规范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二. 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原则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应按依法审批、责权对等、属地监管、信息透明的原则进行。相关职能科室与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在科学合理、权责分明、规范透明、制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框架下紧密配合,在依法审批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的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巡查档案。相关户外招牌设置的法律依据、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要求、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必须通过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三. 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的流程
(一)各街道(镇)市容所指定专人受理户外招牌设置申请,并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
(二)各街道(镇)市容所收到经申请人签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代表区绿化市容局当场作出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并要求申请人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递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2.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4.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三)各街道(镇)市容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如发现有材料未按要求递交的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补齐。
(四)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完整材料,或经审核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及时上报局市容景观科,经局市容景观科和法制监督科审检后,区绿化市容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后的2个月内,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及时上报局市容景观科,经局市容景观科和法制监督科审检后,区绿化市容局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责令设置人拆除所设的招牌。
(六)对于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严格履行承诺并接受监督的,待户外招牌制作完成后,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做好情况登记并报局市容景观科备案。
(七)户外招牌设置的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如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局市容景观科和各街道(镇)市容所应积极配合局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
四. 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管
(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7月前向各街道(镇)市容所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二)对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继续违法设置的,各街道(镇)市容所应责令其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拆除的,市容所应上报局市容景观科,区绿化市容局将移送区城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三)各街道(镇)市容所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户外招牌进行巡查,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景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户外招牌设置人限期进行整改或者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拆除的,市容所应上报局市容景观科,区绿化市容局将移送区城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四)区绿化市容局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对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将责令设置人限期进行整改或者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拆除的,区绿化市容局将移送区城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2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优美,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户外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户外招牌设置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与所依附的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整齐、完好、美观和安全。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楼顶面;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三)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损坏绿化的;
(五)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 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件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实行施工监理。使用其他材料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招牌设施样式或者经批准规定的设置效果图、结构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霓虹灯、灯箱、显示屏(牌)等显示不完整、残缺破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人没有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阵地产权所有人或物业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钢结构招牌设施设置期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其他材料的户外招牌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不存在的,阵地产权人或物业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设置人因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户外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设置人未能按期拆除的,由阵地产权人或物业自行拆除或告知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户外单位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地名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户外招牌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经设置的但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要求逐步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4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
受理机构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主体
拟设置户外招牌的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申办材料
1.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的审批申请表;
2.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
3.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证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4.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5.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6.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图章;
7、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4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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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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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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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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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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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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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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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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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区 路 弄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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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内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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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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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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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外墙式:镂空式□、凸板式□、箱体式□、平板式□、镂空镶边式□、牌匾式□、其他□; 外挑式:刀匾□、招幌□; 落地型:立牌式□、矮墙式□、柱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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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部位 |
墙 面 |
地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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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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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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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钢结构□、非钢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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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类型 |
灯箱□、霓虹灯□、LED□、显示屏□、无灯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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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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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公开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 □ 属于个人隐私 □ 属于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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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选视为同意公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受理机关最终确定公开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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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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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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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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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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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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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法人需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自然人)
姓 名: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
(法 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附件6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招牌)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4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沪绿容〔2009〕495号)规定
2.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沪绿容〔2009〕481号)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户外招牌申请表;
2.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当面递交时需核对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
3.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证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4.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5.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6.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出图章;
7、行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申请表;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当面递交时需核对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证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出图章;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应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申请表;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当面递交时需核对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证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出图章;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或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申请表;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当面递交时需核对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证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
□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户外招牌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出图章;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7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