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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2023年09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尹光宇申请撤销你(单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9年1月10日,我局接到自然人尹光宇(身份证号:522101********2619)向我局反映其被冒用身份信息,未经其本人同意,被他人擅自在申请企业登记中使用,取得行政许可并冒用其名义担任“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我局经初步核查,确有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我局登记注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尹光宇,身份证号亦为:522101********2619。  

经查,2016年7月27日,当事人的代办人朱涛向我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于当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另一代办人张华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局书面提请申请设立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19日通过核准,公司正式设立。

上述申请文件中,附有多处法定代表人、股东尹光宇的签名,材料中同时一并附有当事人的监事林建河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通过档案记载的上述相关人的联系电话,均未能成功联系。其中朱涛联系方式15616041050为“已停机”,张华联系方式52650122为空号,林建河无联系电话。

我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有关信息。此外,我局也分别通过EMS向朱涛、张华、林建河邮寄《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书》(普市场监桃商告字【2020】第1221号),向公司相关人、登记代办人以及可能的知情人告知有关情况,但均未获反馈。

当事人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分别于2018年7月7日、2018年11月13日、2019年7月5日和2020年7月6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始终未接到移出申请。2021年5月16日,该公司被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经查询,当事人未开通税务账户,未查询到其纳税人有关信息。根据登记档案,尹光宇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登记按照中其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有效期限为2007.6.18-2027.06.18。

尹光宇本人向我局反映,其曾遗失并补办身份证,其现持有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12.29-2035.12.29。当事人自述现任职于深圳市汇众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总经理,企业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勒竹角鸿都工业园三栋五楼。其确认从未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以其名义设立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系他人冒用,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登记过程和事实不予追认。同时,其确认从未认识上述朱涛、张华以及林建河等人,从未参与过当事人的任何经营活动,从未接受过当事人任何薪酬、分红,从未由当事人缴纳过任何社保、保险,也从未与当事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

尹光宇委托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登记档案中的“尹光宇”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根据该鉴定机构编号为“上海东南[2019]文鉴字第38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1至检材4上落款签名字迹“尹光宇”与样本1至样本5上签名字迹“尹光宇”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登记档案中“尹光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签名均系他人假冒签名,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尹光宇的《举报书》、我局与尹光宇的《行政调查远程通讯询问记录》、《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档案(登记)》有关材料复印件、我局向朱涛、林建河、张华邮寄的书面公开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我局在普陀区政务网站上“关于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内容的截屏打印件、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当事人纳税人信息的结果截屏打印件、当事人的列入经营异常的记录的截屏打印件、尹光宇现用身份证复印件、尹光宇委托东南鉴定所的委托文件复印件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复印件、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的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拟决定:

 

撤销上海品沃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娄松涛    联系电话:52564588*7303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631号2号楼303室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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