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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4515-001~006、008~010号)
2026年01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4515-001~006、008~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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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向丽、张国庆、钟芳、汪玉洁、王秀、王二红、唐恺禛、许阳、吴燕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本会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4515-001~006、008~0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向丽等9人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317141.79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针对劳动者汪玉洁、王秀、唐恺禛、许阳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针对劳动者向丽、张国庆、钟芳、王二红、吴燕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