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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3号)
2025年11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3号
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颖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及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25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625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颖代通金人民币7500元;
四、对申请人吴颖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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