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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2号)
2025年11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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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建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36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建军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及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2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建军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2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建军代通金人民币48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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