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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2014年09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其中本市户籍外地在岗人员,还应提供本市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本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居保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7)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8)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9)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10)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属于本市其他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或者验资报告、股权比例书面协议、股权变更协议等。
8、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1、按规定列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八类对象)的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 “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1~3级残疾人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12、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