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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咨询受理公告
2018年12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进一步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普陀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咨询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受理时间
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固定假及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五)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规定
(一)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二)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三)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四、受理事宜
(一)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指定的受理点进行申请、预检。
(三)通过预检领取到《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的家庭,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所需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请申请家庭根据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安排进行申请、预检,以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供应标准
普陀区本批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六、注意事项
申请对象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普陀区各街道(镇)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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