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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第一批(2019年)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咨询受理公告
2019年08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进一步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面上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及受理工作的通知》(沪房保障[2019]1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普陀区第一批(2019年)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咨询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受理时间
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固定假及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三、受理事宜
(一)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二)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婚姻状况证明、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等材料到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请、预检。
(三)通过预检领取到《申请表》的家庭,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所需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请申请家庭根据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的安排进行申请、预检,以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供应标准
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五、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居住证、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
普陀区第一批(2019年)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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