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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2000年09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采管办(2000)004号
根据《普陀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陀区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之规定,为规范本区公务车辆保险市场,加强本区公务车辆保险费支出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区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普陀公司对本区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现对公务车辆统一保险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统一保险的范围)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均属本次统一保险范围。
二、(统一投保险种的规定)
1、本次统一投保险种规定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他附加险种一般不予加保。特殊情况需要加保的须向区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方可加保。
2、车辆损失险的投保价值最高不得超过目前新车重置价(不含购车附加费)。
3、第三责任险:四人以上车辆投保限额统一规定为10万元;摩托车投保限额统一规定为5万元。
三、(保险费用的计算)
保险费率和基本保险费的计算,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及其费率表执行。上年度无事故车辆按规定享受无赔偿保费10%的优惠,即保费按九折计算。
四、(保险合同(保单)的签订)
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合同(保单)由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与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单位)签订,合同甲方(投保人)为各行政事业单位,乙方(承保人)为保险公司。
五、(保险费的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按2000年与2001年两个年度分期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和保险费收据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六、(保后的管理)
保险公司为本区投保车辆建立档案。将投保车辆保险费用的结算、投保车辆事故赔偿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以报表形式按季上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用车单位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
区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普陀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区纪监委有关文件之规定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区纪监委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区财政局将在财政拨款中予以扣款。
1、擅自加保附加险种的;
2、公务车辆不在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保险的;
3、其他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八、(统一保险的执行时间)
本次统一保险执行时间暂定为从各单位车辆上一次保险期限到2001年12月31日止。
普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