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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1号
申 请 人:边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边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3日所作第31010717170934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709348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那天瓢泼大雨,第一次开那条路,交警称其四轮压线,其不认同,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从道路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申请人驾车沿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近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向南掉头时,跨压此处漆划的导流线,后被执勤民警拦下。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日17时3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小型轿车沿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近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向南掉头时跨压导流线,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掉头跨压地面漆划的导流线,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通过道路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案发时涉案路段设置的标线清晰可见,且无其他影响观察的情况,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审慎观察道路情况及标志标线,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3日作出第31010717170934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