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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59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沪公普(白玉)行罚决字【2023】0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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