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张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59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沪公普(白玉)行罚决字【2023】0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