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朱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290

 

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朱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6日所作31010713015543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30155439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从武宁路地道驶出后沿武宁路行驶至中山北路路口左转,按照导流线标识开入直行车道,过了导流线之后地上划线非常淡,因此认为该处划线为虚线,可以变道至左转车道,且路口协警没有在我变道未成功时候提醒我,故对处罚不服,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BXXXX的小型轿车沿武宁路北向南行驶至中山北路口时,向左穿插到左转车道在缓慢行驶的车辆中。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15时4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BXXXXX的小型轿车沿武宁路北向南行驶至中山北路口时,遇左侧直行车道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正在等候的车辆驶入左转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武宁路地道驶出后自北向南方向悬挂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事发路段道路标志设置清晰,申请人应注意观察,并按指示标志尽早驶入正确车道并依次排队通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6日所作31010713015543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