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潘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80号
申 请 人: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4日所作第3101071301617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30161762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外地车不能进入武宁路地道的指示标识离武宁路地道入口过近,等车辆行驶至武宁路地道口看到标志时已经无法变道,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武宁路地道的进口处设置有禁止外地号牌的小型汽车驶入的标志,辅助标志为7:00至20:00和周六、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在进入地道进口处的正前方悬挂有清晰可见禁止机动车驶入的禁令标志和相关辅助标志,均按照国标要求设置,且标志完整清晰,没有无法辨别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4日13时5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GXXXXX的小型汽车,从京沪高速驶入武宁路地道并从中宁路出口驶出,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京沪高速往上海市区方向(外环高速至武宁路地道入口段)沿线,连续设有多处禁令标志,表示除周六、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外,其余日期的7:00-20:00禁止外地号牌小型汽车驶入武宁路地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周四)13时驾驶悬挂外省市号牌的小型汽车驶入武宁路地道,不属于外省市号牌车辆允许驶入该路段的时间范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亦在裁量范围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第3101071301617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