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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01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5日所作第31010717169375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93756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当时看到行人并停车礼让,虽然申请人是在停止线以外停下车,但是其在停止线以内的时候采取制动措施,而且法律条款没有具体规定一定要在停止线以内停车才算礼让行人。
被申请人称:根据事发时的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长寿路常德路右转弯时,人行道上行人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允许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行,此时适逢行人在人行道通行,且行人已经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5日09时2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沿长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武宁路路口时,遇行人推行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自北向南通过马路,申请人未停车让行人先行通过,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1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根据现场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过长寿路武宁路路口时,已有行人在其前方人行横道自北向南前进且临近其车辆,申请人此时并未减速行驶、礼让行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申请人在驾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未提前减速,而是在驶入人行横道后紧急制动,险些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不符合礼让行人的要求,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5日作出第31010717169375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