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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区规资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52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芦,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SQ00244246X12023013003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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