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周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答复案
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55号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登记编号: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莫耶瓷艺生活馆”购买“饭勺”一份,发现问题后向被申请人举报,其不认可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答复: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举报人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且被举报人使用的营业执照也是由被申请人审核核发,被申请人对其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未督促其变更营业执照,未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罚款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情况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2022年10月21日在天猫平台店铺“莫耶瓷艺生活馆”支付7.5元购买“饭勺”一份,发现问题:1.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合格证,无卫生安全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2.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做工粗糙,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3.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
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并向被举报人及其登记住所地的物业经营管理方核查,确认被举报店铺的经营者为莫耶瓷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耶公司”),其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从事经营活动。莫耶公司在调查期间提供《情况说明》及《租赁协议》,陈述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被申请人认为该情况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建议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同时告知已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现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举报及答复情况截图、举报附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园区证明》、《情况说明》、《租赁协议》、企业执照信息和天猫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经调查,被举报人莫耶公司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故对莫耶公司的举报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答复申请人,并告知其向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主张被举报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异地经营,被申请人未进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并非其举报内容,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没有关联,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