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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85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第31070019815833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700198158336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时间属于上班高峰,申请人意图左转弯过交叉路口,电动助动车快速向其车行驶,申请人下意识加大方向盘左转角度,导致车头左偏角度变大。为避免与对面车辆以及电动助动车碰撞,同时提高交叉路口通行效率,于是先于对向直行车辆左转弯通过路口。此交叉路口此前长期处于修路状态,且现路面尚未修复平整,结合来往电动助动车较多的情况,路况较为复杂。申请人非故意不让直行车辆,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事发时电子警察抓拍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沿昌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向东左转弯时,适逢由南向北直行的车辆行驶至路中后被挡,只能减速通行,明显影响了直行车辆放行。申请人此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通行,而不是左转进入路口阻挡直行车辆通行。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07时4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化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让行直行车辆,被电子警察抓拍。4月14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处理,被申请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处罚电子凭证、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昌化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妨碍直行车辆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并非因避让非机动车而导致其实施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31070019815833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