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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36号
申 请 人:盛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盛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22日所作第310107171701204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701204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因为事发路段一直在修路,标识不明确;2、最右边车道被拦了一半,无法知道是否改道到右二车道;3、修路前一直可以右转;4、没有标示、指示不可以右转,是不是借道右二车道;5、执法民警表示不能右转才拦起来,为何不在下高速的车道标示。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沿武宁路西向东由沪宁高速下来驶入武宁路地面道路时,压漆划的禁止标线变道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拦下。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2日9时4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XXXXX的小型轿车西向东由沪宁高速驶入武宁路,在武宁路进大渡河路西约78米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事发路段漆划有白色实线,该标线为导流线。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拍摄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地面导流线仍压实线向右变道,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再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事发路段标示不清晰,不能判断是否能够右转。根据道路监控显示,涉案路段设置的标线清晰可见,可以判断该路段禁止变道,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审慎观察道路情况及标志标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22日作出第310107171701204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