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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49号
申 请 人:牟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牟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第310107186712858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867128581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车辆紧贴大楼停放,属于内部道路,未停在交通道路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并且申请人离开车辆,该处没有漆划停车位置。该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2日22时19分左右,申请人将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凯旋北路进白兰路南约45米处未漆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并离开现场。民警发现后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遂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没有漆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并且申请人离开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告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第310107186712858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第九十三条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