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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141

 

申 请 人:汤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

申请人汤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16作出的第31010717166261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626193《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看到了左侧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但是行人在距其机动车5米以外的地方,所以不存在不礼让行人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长寿路常德路右转弯时人行道上行人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允许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此时适逢行人在人行道通行且行人已经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316090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右转弯时适逢行人在人行道上通行且行人已经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根据道路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右转弯时,已有行人步行进入人行横道且已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先观察是否有行人通行,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须停车让行后再通过人行横道,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作出第31010717166261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月二十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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