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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124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22作出的第31010717167034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716703468《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在转弯开启了转向灯因有电动自行车从其机动车前方通过,于是其向左旋转方向盘进行避让致转向灯自动熄灭,之后又重新开启转向灯,因此不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金沙江路东向西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没有开启转向灯该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322175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沙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转弯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转弯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本案中,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进入执法记录仪视线时右转向灯处于开启状态,随后熄灭又重启,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22作出第31010717167034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月十九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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