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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24号
申 请 人:盛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盛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第31010717167034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71670346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在转弯时开启了转向灯,因有电动自行车从其机动车前方通过,于是其向左旋转方向盘进行避让致转向灯自动熄灭,之后又重新开启转向灯,因此不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金沙江路东向西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没有开启转向灯。该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17时5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沙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转弯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转弯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本案中,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进入执法记录仪视线时右转向灯处于开启状态,随后熄灭又重启,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第310107171670346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