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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23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第31010713014115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30141157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时其驾驶车辆已经到达人行横道线的中间位置,行人才出现在其车辆右侧,此时其未停车让行人通过而是继续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不应被认定为未停车让行。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长寿路常德路右转弯时,人行横道上行人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允许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此时适逢行人在人行横道通行,且行人已经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3日16时1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小型轿车沿常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右转弯时,适逢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且行人已经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1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右转弯时,已有行人步行进入人行横道且已临近申请人车辆,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先观察是否有行人通行,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须停车让行后再通过人行横道,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第31010713014115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