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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89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10作出的编号为310107130138739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30138739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中山北路西向东方向靠近镇坪路地面直行车辆可以借道右转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沪GXXXX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西向东行驶至镇坪路西面时,由直行车道向右穿插到右转弯车道内在缓慢行驶的车辆中。该穿插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8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GXXXX的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坪路西侧时,遇右侧右转弯车道内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的车辆驶入右转弯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自西向东方向(内环高架路内圈镇坪路出口至镇坪路路段)悬挂有两处车道指示标志及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地面漆划有“可变车道”字样。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事发路段道路标志设置清晰,申请人应注意观察,并按指示标志尽早驶入正确车道,或待等候车辆先予通行后再变换车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10作出310107130138739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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