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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53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31010717163547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71635477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在最右侧的右转车道内行驶,此车道有单独的红绿灯,交警在中环路入口处,距离右转车道100多米,无法看到其所行驶的右转车道的红绿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沪A*****小型轿车在真南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遇路口右转红色箭头信号灯亮起时,仍继续行驶右转弯通过,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行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3日22时0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逢右转弯指示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仍继续通行,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职权。申请人驾车行驶至停止线时,该处右转弯指示信号灯已为红灯,但其仍继续通行,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幅度内,裁量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310107171635477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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